生态环境部: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全方位、开创性、历史性成就发表时间:2022-09-28 16:17 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现场。人民网记者 余璐摄 “十年来,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全方位、开创性、历史性成就。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,务实管用、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。”在生态环境部今天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,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如是说。 “史上最严”的环境保护法出炉 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 “十年来,生态环境法规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。”别涛介绍,一是完善了生态环境“基本法”。2014年,全面修改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、综合性法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。新的环境保护法加大惩治力度、推动信息公开、引入公益诉讼,确立了按日连续罚款等处罚规则,被誉为“史上最严”的环境保护法。 二是完善生态环境单项法。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深刻、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,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修订了大气、水、土壤、固废、噪声、放射性等一批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,以及湿地保护、生物安全等生态要素方面的法律,用法治手段捍卫蓝天、碧水、净土。 三是创新流域、区域生态环境立法。生态环境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长江保护法、黑土地保护法,推动黄河保护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,全面提升绿水青山的“生态颜值”。支持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白洋淀流域协同立法,通过“小快灵”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,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 。 四是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。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体系。完善环境影响评价、总量控制、环境标准、环境监测、执法监管等基本制度。建立严惩重罚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。 五是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建设,压实党委政府责任。配合制定并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专项党内法规,强化中央对地方党委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问责,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。 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实现了“三个”前所未有 别涛表示,党的十八大以来,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实现了“三个”前所未有。一方面,标准体系的发展速度前所未有。国家发布各类生态环境标准1217项,占50年生态环境标准累计总数的44%;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备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265项,占50年累计总数的77%。 “另一方面,环境质量标准的引领作用前所未有。”别涛介绍,现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在制定过程中,明确了较长时间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,具有一定超前性,能够引领和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。其次,十年来,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情况发生了根本性、转折性变化。从2013年在重点区域74个城市实施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开始,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,使环境质量标准成为强制性标准,真正发挥了引领和促进作用。 “再一方面,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倒逼作用前所未有。十年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要求逐步与国际接轨。大气、水等污染防治法全面强化‘超标即违法’原则,加大处罚力度。通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实施,既大幅降低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,也倒逼国内重点行业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同类行业的技术水平,推动了行业技术经济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。”别涛说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打破“无法可依”局面 2021年1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正式实施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被纳入其中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正式确立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、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。福建、四川等21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地方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打破“无法可依”局面。 “十年来,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。截至2021年底,全国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1.13万件,涉及赔偿金额超过117亿元,推动修复土壤超过3695.57万立方米、林地6155.22万平方米、农田213.88万平方米、地表水体3.69亿立方米、地下水166.63万立方米、湿地20.00万平方米、清理固体废物8984.25万吨。”别涛介绍说。 别涛谈到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也呈现“井喷式”增长。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国家机关,制定并联合印发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》等制度文件,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文件,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6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国家标准,初步覆盖了全环境要素。各地制定印发了赔偿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线索筛查、鉴定评估、磋商程序、资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项配套文件,有效提高了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。 “下一步,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实施《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》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污染治理、生态保护、应对气候变化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,继续完善国家标准体系,全面推进各领域生态环境标准发展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,推动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常态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转变。”别涛说。 |